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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官方博客关于公开征求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的通知

调查时间: [ 2018-05-22 ] 至 [ 2018-05-29 ] 状态: 已结束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现将《滁城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5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czjcjy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滁州市琅琊区凤凰东路371号市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邮编:239000) 。

365bet官方博客

2018年5月22日

滁城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扩大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公平、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98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城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办园规范、质量较高、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收费标准等因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B、C三类。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由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第六条 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申报当年2月底,取得办学许可证时间满1年;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收费备案材料齐全、有效。

(二)园舍、教育活动场所及设施、教具玩具等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无安全隐患。

(三)各班区角不少于5个(含教室以外区域),划分明确,各活动区以玩具柜(架)相互隔开,或用地垫(地毯)等与其他区域区分。

(四)有2个以上的兴趣活动室。配备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4种以上功能):6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2组,9个班以上幼儿园不少于3组。每班有5种以上能成套独立操作的桌面玩具,每种具备3种以上的不同功能(拼搭、拆装、变型、堆积等);小型体育活动器械班均不少于10种(含自制);幼儿图书生均2册以上。其他各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皖教基〔2014〕13号)要求。

(五)招生行为规范,小班班额不超过30人,中班班额不超过35人,大班班额不超过40人。

(六)落实“两教一保”,专任教师具有教师资格证。

(七)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每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标准配备。

(八)幼儿园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九)按时完成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师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园本培训,全面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

(十)幼儿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食堂工作人员工资不得列入核算。幼儿园食堂“生进熟出”,流程清楚,功能分开。

(十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第七条 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申报当年2月底,取得办学许可证时间满2年;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收费备案材料齐全、有效。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滁州市一类幼儿园”及以上称号。

(二)落实“两教一保”,专任教师均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三)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食堂工作人员工资不列入伙食费核算。食堂的卫生信誉级别为A级。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至第(九)项、第(十一)项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第九条 C类、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1年后方可申请晋升类别。

第十条  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升级进类,促进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B类园提升转化,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A类园提升转化。

第十一条 每年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第十二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当向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查验。对通过审核的幼儿园,由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为相应类别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当与区域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相当或略高,低于同等级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学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以及家庭的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发改(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办园经费奖补制度。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际在园幼儿人数(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对A、B、C三类普惠性民办园分别按照每生每学期1100元、1000元、9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开展教师培训和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财政奖补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区教育、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确认丧失相应类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的,取消其相应称号,终止其经费奖补资格,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取消或者收回当年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 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收费核定、年度审核、经费奖补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滁城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并于当年8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其他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普惠性民办园一经认定,原则上3年内不得退出。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如资质进阶或被取消资质),将及时公布相关变动名单。

第二十二条  3年普惠性服务期满,自愿申请不再继续履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的幼儿园,应于当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对该园进行财务审计、结算,经认定许可及公示,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脱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滁城城区新建的公办幼儿园及分园(园部)也可享受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一标准的生均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滁州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滁教体基〔2016〕7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