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意见》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旨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意见》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在职或退休的党员干部中选派,也可从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熟悉教育工作和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中选派。派驻党组织书记,全职在民办中小学工作,行政关系不变,报酬待遇由原单位或选派单位负责,除必要工作经费外,不得在学校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派驻民办中小学党组织书记任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身体健康状况,可继续留任或交流任职。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意见》强调,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思想政治要求纳入教师日常管理,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引导教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为人师表。定期评估学校师德师风情况,对爱岗敬业、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通报表扬;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劝诫整改;对师德失范、不适宜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提出调整岗位或调离学校的建议。对个别散布错误言论的教师,党组织要敢抓敢管。
该实施意见从突出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突出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等几个方面,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党建管理,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在办好民办学校中加强党的建设,通过加强党的建设展示新作为树立新形象。(冯丽飞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