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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官方博客关于公开征求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6 来源:基础教育科 阅读: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现将我局代市政府起草的《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7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czjcjy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滁州市琅琊区凤凰东路371号市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邮编:23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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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

         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现行条例

修改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条  滁州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过程中,商品住宅开发小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

市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

第五条  建部门应当按照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将幼儿园布点纳入城市控制详细规划,加强规划管控。

规建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以及产权无偿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辖区政府)。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指标等作具体安排的,不予审定规划方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规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的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批。

第六条   国土房产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具体要求,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建设规模以及产权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

规建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时序,优先安排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对没有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配建幼儿园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

教育部门参加涉及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

 

第八条 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一期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与辖区政府签订幼儿园无偿移交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辖区政府。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无偿移交辖区政府。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产权归辖区政府。并在项目竣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辖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对于未签订有关协议的,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八条  按照规划,住宅小区不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缴纳费用纳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20112号)(“一表制”)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收费岗统一收取,上缴市财政,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公告等公开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设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双向约束。否则,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对建设单位不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市教育部门参加涉及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备案号J2176-2016)和《教育部关于贯彻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教发函〔2016231号)的要求,执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时,应将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在备案文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时,备案信息应明确配套幼儿园内容。

第十二条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的验收与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国土、房产、教育、消防、地震等部门配合,共同成立验收移交小组,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20101121日至20111029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由辖区政府负责移交事宜。

20111030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应配建幼儿园的,由规建部门负责落实建设单位与辖区政府签订移交协议。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移交事宜。凡未移交辖区政府的,国土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登记。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无偿移交辖区政府,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辖区政府的,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

辖区政府成立由规建、国土房产、教育、消防、地震等部门参加的验收移交小组,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五)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

(六)消防验收报告;

(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

(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

(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

(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

(十三)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五)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六)消防验收报告;

(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

(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

(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

(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

(十三)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辖区政府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并报市教育规划、土地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并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建成普惠性民办园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和在建幼儿园中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投资方申请,无偿移交的,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总编:王兴娥